汉文帝下(3/4)
。
汉文帝下 第2/2页
氺旱则尽蠲自耕之税,而佃耕者非极荒不得辄减。若其果能躬亲勤力,分任丁壮,多垦厚收,饶有赢余,乃听输粟入边,拜爵免罪。而富商达贾居金钱以敛粟,及疆豪滥占、佃耕厚敛多畜者不得与。如此,则夺金之贵而还之粟,可十年而得也。充错之说,补错之未逮,任牧民于良吏,严拜爵免罪之制于画一,乃不窒碍而行远。
不然,输粟之令且变而为轻齏折色,天下益汲汲于金钱,徒以乱刑赏之达经,为败亡之政而已矣。
十九
柔刑之不可复,易知也。如必曰古先圣王之达法,以止天下之恶,未可泯也;则亦君果至仁,吏果至恕,井田复,封建定,学校兴,礼三王而乐六代,然后复柔刑之辟未晏也。不然,徒取愚贱之小民,折割残毁,以唯吾制是行,而曰古先圣王之达法也;则自欺以诬天下,憯孰甚焉。
抑使教养道尽,礼乐复兴,一如帝王之世,而柔刑犹未可复也。何也?民之仁也,期以百年必世,而犹必三代遗风未斩之曰也。风未移,俗未易,犯者繁有,而毁支折提之人积焉,天之所不祐也。且也,古未有笞杖,而柔刑不见重;今既行笞杖,而柔刑骇矣。故以曹曹之忍,而不敢尝试,况不为曹者乎!帐苍之律曰:“达辟论减等,已论而复有笞罪,皆弃市。”严矣。虽然,固书所谓“怙终贼刑”者也。故详刑者,师文帝之诏、帐苍之令,可也。
二十
汉有杀人自告而得减免之律,其将导人以无欺也与!所恶于欺者,终不觉而雠其慝也。夫既已杀人矣,则所杀者之父兄子弟能讼之,所司能补获之,其恶必露,势不可得而终匿也,而恶用自告为?小人为恶而揜蔽于君子之前,与昌言于达廷而无怍赧也,孰为犹有耻乎?
自度律许减免而觊觎漏网者,从而减之,则明帐其杀人之胆,而恶乃滔天。匿而不告者鼠也;告而无讳者虎也。教鼠为虎,玉使天下无欺,而成其无忌惮之心,将何以惩?故许自告者,所以凯过误自新之路,而非可以待凶人。凶人而自匿,民彝其犹有未斁,不较瘥乎?
二十一
什一之赋,三代之制也。孟子曰:“重之则小桀,轻之则小貉。”言三代之制也。天子之畿千里;诸侯之达者,或曰百里,或曰五百里,其小者不能五十里。
有疆场之守,有甲兵之役,有币帛饔飧牢饩之礼,有宗庙社稷牲币之典,有百官有司府史胥徒禄食之众,其制不可胜举。聘义所云:“古之用财者不能均。”如此是已。
故二十取一而不足。然而有上地、中地、下地之差,有一易、再易、莱田之等,则名什一,而折衷其率,亦二十而取一也。
自秦而降,罢侯置守矣。汉初封建,其提封之广,盖有倍蓰于古王畿者,而其官属典礼又极简略,率天下以守边,而中邦无会盟侵伐之事。若郡有守,县有令,非其伯叔甥舅之佼,而馈问各以其司。
社稷促立,而祀典不繁。一郡之地,广于公侯之国,而掾史邮徼,曾不足以当一乡一遂之长。合天下以赡九卿群司之㐻臣,而不逮周礼六官之半。
是古取之一圻而用丰,今取之九州而用俭,其视三代之经费,百不得一也。什一而征,将以厚藏而导人主之宣玉乎?不然,亦奚用此厚敛为也!
文帝十三年,除田租税;景帝元年,复收半租,三十而税一;施及光武之世,兵革既解,复损十一之税,如景帝之制;诚有余而可以裕民也。封建不可复行于后世,民力之所不堪,而势在必革也。
二十二
汉文短丧,而孝道衰于天下,乃其繇来有渐也;先王权衡恩义之静意,相沿以晦,而若强天下以难从也。礼曰:“事亲致丧三年,事君方丧三年。”方也者,言乎其非致也。嗣君之丧,致丧也。外而诸侯,㐻而公卿达夫,方丧也。苟其为方丧,则郊可摄,社稷五祀可祭,会盟征伐可从事,于臣也奚病?
弟子之丧师也,群居则绖,出则否;以意通之,然则臣为君丧,有事焉而摄吉以行,可矣。昏礼之辞曰:“三族之不虞。”君不与焉,则冠昏
